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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纳税人可领增值税发票

来源: 河南商报
7月20日起

“营改增”的纳税人

可领增值税发票

河南商报讯(记者 王俊伟)昨日,河南商报记者从我省国税、地税部门了解到,从本月20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即可向国税部门申领国税发票。

因为“营改增”试点从8月1日起实施,所以纳税人领取发票后,尚不能提前开具发票,必须于下月起才可开具。

其中,使用地税监制冠名发票的,会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为8月1日至10月31日。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这些发票,但应向国税申报纳税;待这些冠名发票用完后,纳税人就应使用国税发票。倘若过渡期结束后这些地税冠名发票仍未用完,就不得再用。并且,还应在11月30日前到国税机关缴销。

至于其他发票,使用期限到7月31日就截止了。剩余的发票,应于8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缴销。

提醒

税务部门对征税方式的过渡也做出了规定。

其中,试点前在国税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在国税、地税均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仍沿用“双定”方式,并由国税部门重新核定定额;如果在国税、地税不统一采用“双定”方式的,由国税部门调查核实,重新确定征收方式,并通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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