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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是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的现实需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是发展绿色经济、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竞争制高点的战略选择。在快速发展绿色经济的同时,从税收上采取一点的监管和鼓励措施,也能够非常有效的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
据4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首先,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次,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再次,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最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第二条所述的污水处理修改为: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同时,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九条第(三)项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