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社保基金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大险种组成。
目前社保费征收体系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社保费覆盖面狭窄,主要以企业为主,与建立统一、稳定的社保体系原则相背离。二是社保费管理不规范。社保收费制度政出多门,财政、人事和民政甚至各行业的主管部门都可参与社保基金的管理,因而出现诸多挪用、拆借资金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负责社保费征收的税务机关,职责划分不明确。税务机关不了解企业申报和参保情况,缺乏可以依据的制度,对企业缴费行为进行约束、监督和检查。社会保障机构在核定和掌握缴费基数变化时,难以获得第一手资料。三是社保规章制度的缺失。社保费的征收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部门文件、法规开展。社保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管理、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都没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四是社保资金过度依赖企业缴费方式,保障支撑能力不强。
目前,为缓解上述问题,提高社保费征收的执法刚性,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规范社保费收支体系,解决社保费收支矛盾等问题,部分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实施了“五费合征”,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从而加大了社保费的征收力度,降低了征收成本,减轻了企业事务性负担,体现了收支两条线原则。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加快社保“费改税”的步伐。社会保障税主要以工资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社保税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
我国目前社保“费改税”已具备良好的可行性。开征社保税,可使社保费的征收由一种行政执法命令变为国家的强制手段,通过建立相关的税收法规,可确保社保税的开征从征缴、拨付到保值增值,都有详细的适用条款等。社保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可确保征收机关、征收标准和征收制度全国统一。更重要的是,可实现全国社保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从而避免劳动者跨省转移社保资金受地方行政壁垒的阻碍。
同时,老百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许多人已经认识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专款专用的社保税,对他们享受社会福利更有保障。开征社保税已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社保税。他们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社保税制度和加强社保基金的筹资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